專業刊登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示送達、限定繼承、夫妻財產制,支票遺失、股票遺失,財團法人設立登記、財團法人變更登記,協會籌備會、徵求會員、祭祀公業公告、公家機關、學校公告、招標公告、法拍屋等,全國各地皆有服務,您只要將資料傳真(02)23752695 或e-mail:abc.def@msa.hinet.net發稿 到本社,隔日見報即將報紙掛號郵寄到您府上,刊登的報紙建議您以太平洋日報為主,價格便宜,又能符合法院認證。全國版一段稿每字只要一元,五段稿每行45字18-24元(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公告:250個字(定價1500元),超優惠價每單位270字780元(單位數視稿件字數多寡)。 連絡電話(02)23820801 送達,乃法院書記官依一定程序,法定之方式,將應交付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之訴訟文書,交付其收受之訴訟行為。送達除具有告知之作用外,並發生訴訟法上之效果。
傳 真(02)23752695
e-mail:abc.def@msa.hinet.net
服務處:台北市武昌街一段77號6樓之10
(中華路武昌街口原中國時報旁玉山銀行左邊電梯直上六樓)
送達,由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其執行送達之人,則為司法警察。應受送達人,則為訴訟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當事人包括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訴訟關係人包括告訴人、告發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證人、鑑定人、通譯,及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等。
送達之處所,常因送達人之不同而有異:
一、檢察官: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首席檢察官為之。至承辦檢察官應包括起訴之檢察官與實行公訴之檢察官。
二、應受送達人為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時,應向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上述人員應將其住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該地有住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此項陳明之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對陳明之送達代收人所為之送達,視為送達於其本人。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至向證人、通譯、鑑定人、告發人,或應受送達人未予陳明處所或送達代收人之人為送達,應就書記官知悉之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
送達之方法,約可分為下列六種:
一、直接送達:由司法警察行之。書記官將應送達之文書,交法院設置之法警,或當地之司法警察機關轉交所屬司法瞥察,送達於應受送達人,或其陳明之代收人。如於送達之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或其陳明之代收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則不適用之。書記官亦得於法院內,將文書逕忖與應受送達人收受,以為送達。
二、囑託送達:對於下列情形,得囑託送達之:(一)送達於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二)應受送達人住居所在地法院管轄區域者,得囑託送達地地方法院書記官代為送達。(三)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四)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官署,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五)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六)對於出戰或駐在外國之軍隊,或軍艦之軍人軍屬為送達者,得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七)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或軍屬為送達者,應向該管長官為之。
三、郵務送達:因司法警察機關業務繁忙,代法院送達文書常有遲緩之情形,現時實務上刑事訴訟文書,除裁判書類及不起訴處分書外,多準用民事訴訟文書郵務送達之規定,交郵局掛號郵寄,由郵差為送達人,並製作郵務送達證書,交應受送達人簽收後,將該證書寄回法院附卷。至應受送達人未經陳明處所或送達代收人,而其住居所或事務所為書記官所知悉者,亦得將送達之文書向該處送達,並得掛號郵寄之。
四、寄存送達:送達人於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亦不能將文書交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門首,使其自往領取,以為送達。
五、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六、公示送達:公示送達,乃對送達特定人之文書,因無法送達,乃依一定之程式,將應送達之文書公示後,經一定之期間,視為已經送達之謂也。對於送達被告、自訴人、告訴人及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所在地不明者。(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公示送達。應由書記官分別經法院或檢察長、首席檢察官之許可,除將應送達之文書或其節本張貼於法院牌示處外,並應以其繕本登載報紙,或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公告之。其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但已為公示送達,對於同一當事人再為公示送達者,則自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送達人應制作送達證書,記載: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之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之方法,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送達人於送達後,應將送達證書提出於法院附卷。對於送達之文書為判決、裁定或不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收領人收受。(褚劍鴻)
- Jan 17 Mon 2011 10:53
公示送達裁定判決法院公告登報全國版每字不到一元國外版翻譯刊登超便宜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